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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城管局通报两起建筑渣土清运和工地扬尘防控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9-13 15:52:59

  

安阳城管局通报两起建筑渣土清运和工地扬尘防控违法典型案例

  安阳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全系统各执法单位深入开展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治理行动,强化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环节的全流程监管,依法依规整治建筑垃圾领域乱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同时严查城市建设领域扬尘污染违法案件,助力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将我市两起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2024年5月7日,安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豫EXXXX运输车辆在渣土运输过程中发生渣土遗撒污染道路情况。经调查,该车是安阳市某建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渣土运输车辆,在文昌大道与崇义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运输过程中存在沿途遗撒建筑渣土的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勘察,受污染道路6平方米。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相对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经复查,相对人改正了违法行为。2024年5月7日,执法人员对安阳市某建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授权人范某进行调查询问,范某承认违法事实,执法人员随即对其进行了普法教育。2024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向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安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所载物沿途遗撒的面积为6平方米,属违法行为轻微,遂对相对人作出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了信用修复途径。相对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自觉履行了法定义务。

  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第二督导组检查龙安区花园城二期工地施工项目时发现,该项目施工存在工地覆盖不到位问题,移交龙安区依法处理。2025年6月26日,龙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对该违法问题予以立案,并对承担该项目建设的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安分公司调查询问并责令其立即整改。该公司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相对人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且在案件调查询问过程中积极配合,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愿意接受相应处罚。龙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龙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相对人属轻微违法行为。遂对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安分公司作出了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告知了信用修复途径。相对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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